澳門護理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護理教育學會”; 英文名稱為“Nurs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簡稱“NEAM”。

第二條      宗旨
學會之宗旨是開展澳門高等護理教育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與各地的護士組織建立網絡,舉辦各類型學術活動,編輯、出版、發行高等護理教育的書刋及信息資料。提升澳門護理教育素質,促進澳門高等護理教育的發展,為臨床護理服務提供高素質的護理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從事與高等護理教育相關工作的教師、臨床帶教護士、護理管理者、護理研究工作者、臨床護士、以及在澳門就讀護理專業學位或以上的學生,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討會及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在本會的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聲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機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屆滿後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的職責為:
一、審核及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賬目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執行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規劃及組織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四、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
二、審核財務帳目;
三、提交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五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聘請資深護理學專家及關心護理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召集和主持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召集由理事長和監事長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決議之通過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票數。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取消和自動喪失

第十八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半數理事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十九條      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
會員超過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會員的一切權利。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任何社會機構或實體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第七章      補充條款

第二十一條      補充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